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财务专项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扬国资规〔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7-15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财务专项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扬国资规〔2020〕1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国资监管工作需要,我委研究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财务专项抽查试行办法》,经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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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专项抽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出资人财务监督,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时发现问题并促进问题整改,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财务专项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20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需要,自行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境内、外下属企业开展财务专项抽查。

第三条财务专项抽查由市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考核分配处会同政策法规处(督查处)及相关职能处室组织,包括拟定年度财务专项抽查计划,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组织开展财务专项抽查,根据检查结果督促企业整改等。年度财务专项抽查计划须经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年度终了,由财务监管与考核分配处向市国资委党委会作年度财务专项抽查情况汇报。

第四条财务专项抽查可以选取部分企业开展,也可以对面上企业开展专项问题检查。下列企业纳入财务专项抽查重点范围:

(一)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企业;

(二)市属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

(三)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企业;

(四)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关闭停业等企业;

(五)发生重大股权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股权转让的企业;

(六)出现重大经营亏损、存在潜在损失、发生债务危机的企业;

(七)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空转贸易等业务的企业;

(八)开展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业务,以及其他高风险业务的企业;

(九)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企业;

(十)市属国有企业所属金融类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

(十一)存在违规经营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企业;

(十二)市国资委确定开展财务专项抽查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财务专项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管理发展是否健康、可持续;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资监管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到位,有否违规行为;

(三)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运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风险;

(五)经济效益和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六)对子企业的管控和监督是否到位;

(七)内部审计监督发现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八)市国资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开展财务专项抽查,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外部专业人员参加,相关费用由市国资委按规定和约定从相关专项经费支付。

第七条市国资委自行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的财务专项抽查,由市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考核分配处牵头,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完成拟定的检查事项,并就检查发现问题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形成财务专项抽查报告。因财务专项抽查产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从相关专项经费支付。

第八条独立承担财务专项抽查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应当参照经济责任审计和本办法规定,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认真完成约定检查事项,并对发现的问题充分核实,听取企业意见后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按时出具财务专项抽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为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财务专项抽查、履行必要的检查程序、取得充分的检查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财务专项抽查工作,不得为正常检查工作设置障碍。对于设置障碍、干预财务专项抽查工作的,市国资委将按规定组织调查。

第十条对财务专项抽查发现的重点问题,纳入市国资委监督闭环,按照现场验收、跟踪督办、关注指导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同时,统筹平衡好审计、巡察所发现问题的关系,避免重复挂牌督办。对于境外机构存在的问题,相关职能处室要通过加强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企业整改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制订务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对参与财务专项抽查的机构和外部人员进行监督。外聘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市国资委视情况进行处理,包括扣减经费、通报行业管理部门处理处罚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涉及违法违纪违规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外聘审计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抽查审计的试行办法》(扬国资〔2019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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