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问题整改监督闭环管理实施办法(扬国资委〔2020〕17号)

发布时间:2020-04-10

市属国有企业问题整改监督闭环管理实施办法
扬国资委〔2020〕17号

为进一步推动市国资委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检查验收、问责追责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整改监督闭环(以下简称监督闭环),提高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效能,促进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问题整改监督闭环管理实施办法》(苏国资委〔202019号)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加强对监督闭环工作的领导。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监督闭环工作,审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整改的销号验收、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工作等相关事项,定期听取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问题整改督办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安排重要事项。

第二条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整改督办职能处室。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督查处)履行监督闭环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会同委机关相关职能处室对企业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核实情况、认定责任,提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建议,按规定程序形成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函,及时下达市属国有企业,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问题整改情况开展销号验收。委机关有关职能处室根据委统一安排,承担督促有关企业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三条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纳入监督闭环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涉及的问题;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等部门移交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委机关职能处室日常监管、外部董事会履职揭示的问题;信访举报经查实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纳入监督闭环管理的问题。

第四条实行整改问题分类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统一纳入监督闭环实行分类管理、区别督办。整改问题属企业职责权限内能够完成整改的,归为现场验收类,整改结果需经现场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属涉法、涉诉和涉案等企业不可控因素的,归为跟踪督办类,经过法律终结文书和自查验收报告审核合格后予以销号;属成因复杂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归为关注指导类,根据企业实际和整改方案,关注指导企业整改进程,客观研判整改结果,在确认已有效建立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后,可予以销号。

第五条压实市属国有企业问题整改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企业党委(党总支)应定期专题研究市国资委整改通知书落实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组织制定整改工作目标计划,细化整改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时限,并及时开展整改工作总结,年度整改工作总结和目标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党委;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应把整改通知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董事会应定期听取审计结果的情况报告;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应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作为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的必报内容。

第六条实行销号验收。对列入监督闭环中的问题销号,市属国有企业应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闭环整改问题验收规程》(扬国资委〔201963号)要求,组织开展验收,经企业党委(党总支)审议通过后向市国资委党委提出验收申请(文本格式附后)。属现场验收类问题,验收组由市国资委党委派出,对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协助工作。验收工作的重点是检查核实问题整改情况,对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对账销号,并视情向市国资委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属跟踪督办类或关注指导类问题,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

第七条严格销号审核。市国资委机关相关职能处室对整改问题的销号验收情况,在征得分管领导意见后交政策法规处(督查处)汇总。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对销号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结果及时通报市属国有企业。

第八条强化督促指导。市国资委每半年汇总分析企业问题整改情况,及时组织相关职能处室督促企业推进整改工作;对企业纳入监督闭环的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并视情抄送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办或市委组织部;在问题整改督办工作中,对企业生产经营或整改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程序下达《监督意见函》,督促企业将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将企业组织实施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等情况,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事项。对企业违规决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且拒不采纳市国资委监督意见的,市国资委将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报告,提请调整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令停止执行违规决策事项、对造成损失的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工作启动机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责任的,由市国资委启动责任追究工作,具体由政策法规处(督查处)会同委机关相关职能处室提出建议。责任追究工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干部,由市国资委党委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属于企业党委(党总支)主体责任范围内的,由市国资委党委责成企业党委(党总支)组织实施相关工作,限期向市国资委党委报告结果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政策法规处(督查处)跟踪督办;属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问题,由市国资委党委按照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做好衔接工作。对监督闭环工作涉及市其他相关部门的事项,根据分工由市国资委相应处室负责衔接沟通。涉及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办和市审计局等部门移交问题的整改验收,事先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一条加强对监督闭环工作的监督。市国资委监督闭环工作、企业完成整改的问题验收销号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企业党委(党总支)、董事会、经理层落实市国资委党委监督意见的情况接受上级组织(机构)、同级纪委的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时应报告本人落实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接受上级组织(机构)和本企业员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对区属国有企业问题整改监督闭环管理,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42日起施行,《整合力量形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闭环的实施办法(试行)》(扬国资委〔201962号)同时废止。



扬州市国资委党委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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