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中住房补贴和福利性待遇的通知(扬城控总字〔2020〕18号)

发布时间:2020-03-04

扬城控总字〔202018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中住房补贴和福利性待遇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规范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的发放行为,现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整改范围

整改范围为由集团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包括各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副职负责人。

二、整改项目

1. 住房补贴企业负责人住房补贴,应计入年度薪酬。其中98年12月1日参加工作人员,住房补贴原则上应参照国家规定逐月发放至个人公积金账户,但应计入年度薪酬。该项从2018年1月1日起整改,并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

2.“五险一金”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金、公积金等五险一金,应由企业从个人月度工资中足额代扣代缴,不得由企业进行缴纳。

3. 其他福利性待遇根据国资委规定,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足额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其中,实行年金制的企业必须符合充分市场化且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的要求,我集团暂无符合条件的企业,如已办理企业年金,请于自查报告中说明并予以整改。除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三、实施步骤

1. 自查自纠阶段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政策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20年3月10前如实报送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

2. 实施整改阶段各单位整改方案在集团同意后进行整改,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

3. 专项检查阶段集团将适时对各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4. 检查结果通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带头整改,认真落实。集团将对各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对拒不整改、瞒报漏报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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